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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屏运输破损,华为商城不换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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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耀粉丝7435771  LV3  发表于 2020-6-6 01:37:04 属地未知 来自:浏览器
本帖最后由 玫瑰花的葬爱 于 2020-6-6 10:23 编辑

吐槽1:华为商城人为“bug”限制用户退款
吐槽2:售后服务不给力,踢皮球,无理由拒绝&拖延换货

本人于5月30日在华为商城预定华为智慧屏V55I-B,到手价是3599(送路由器和插座)。赠品和智慧屏分开发货。赠品由顺丰承运,于6月2日到货;智慧屏由德邦承运,于6月3日到货.(我个人判断是屏幕是在德邦上海枢纽中心运输破损,6.1凌晨到上海枢纽中心,按照正常运输时效,当天下午基本就可以到绍兴,结果3日凌晨才到绍兴。)

3号德邦上门派送,通电测试的时候发现屏幕破损(屏幕裂开,外屏和内屏均破损),故当场拒签。本想第一时间联系商城在线客服,因此在线客服排队较长,放弃。

直接拨打0755950800华为消费者服务热线,华为客服告知拒签后无须等智慧屏退回仓库,联系商城客服就能直接补发完好的智慧屏。后续刚好商城客服排队到了,商城客服告知拒签的话让我退款重拍,无法拒签补发新的。Excuse me?为啥是退款重拍?就不能直接补发吗?我的订单券和云闪付优惠后到手价是3539,还送赠品。如果退款重拍,优惠和赠品都没有了的。客服也没有说退差价和赠品的事情。而且华为商城有人为"bug",物流信息没有显示签收,即使是显示拒签,是无法退款和退换的!!!后面我跟商城客服说,华为消费者客服那边是说可以直接拒签无须退回仓库就能补发新的。之后商城客服说帮我去反馈下。

4号接到商城客服电话回复,说是可以拒签后给我换货处理,后台帮我提交换货工单,告知我后续工程师可能会联系我,让我跟工程师说明产品已拒签在物流那边。

5号,中午我无意间看到退换货工单被关闭,记录还显示“您的退换货申请已关闭,原因:客服已与您沟通协商”。都没有人联系我啊。然后我里面找商城客服,商城客服解释到,因为物流状态“已拒签”,这个和换货工单“冲突”,是需要物流信息修改为“已签收”,然后等工程师去物流网点检测,检测退换条件才能处理补发完好的新智慧屏。这又是什么操作。我都没有收到完好的,为啥就要签收。为啥前面4号沟通的时候提都没有提。我也是做电商的,破损的,如果用户有意向还需要产品的话,我们这边都是拒签后直接仓库补发产品给用户,没有这么多要求。况且,我这个是运输路上破损,到家就破了,又不是我自己使用破的。改物流状态,还要工程师检测。这个是打算拖延时间,还是打算把问题甩在消费者吗。华为商城是甲方,德邦是承运方,破损赔偿,这个事情跟消费者没有任何关系。华为商城要找物流赔偿,私下2方协商即可。为啥还要消费者去承担。作为买卖,消费者收到破损,卖方应该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需求,而不是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。至于卖方的损失,是卖方和承运方的事情,与消费者无关。

5号晚上,物流信息已被人为改为“已签收”,华为商城订单也“被”“已完成”。同时发票日期为6月1日。意味着,无限拖延到时候换货的三保质保日期缩水。我联系天猫华为官方店,猫店则表示,智慧屏破损拒签后也是可以补换完好的发出。后面我私人渠道也问过一些华为安装师傅,师傅也是说一般拒签后也会直接会完好的过来。为啥华为商城如此不近人情。难道就因为是华为自家的购物平台,就这么刚吗。智能电视,我也是选了好久,才选择华为,因为相信华为。结果,真的太失望了。
智慧屏运输破损,华为商城不换货

建议以后华为荣耀产品大家去天猫/京东购买,不要在华为商城下单!

物流在3号送货当天通电测试时,发现屏幕右下角有裂缝,损坏,物流员当时就将商品带走,并破损签收,签收非本人签字,所以到现在为止商品都不在我这边,我的诉求不是换货,而且尽快送一台完好的商品到我这边,走换货流程是华为商场流程错误,耽搁了我三天时间。我都没有收到过货物,怎么换货,拿什么换货

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
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
第二十四条
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。

第二十六条
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
第七章 法律责任

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本法另有规定外,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:(一)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;(二)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;(三)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;(四)不符合商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;(五)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、变质的商品的;(六)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;(七)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;(八)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。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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