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帖最后由 安安安大大 于 2017-10-28 13:11 编辑
小安想起了之前有个案例,有个小伙子救起来溺水女人,小伙子死了,女人面无表情的走了,还说:“又不是我求他救我的”……
70岁的孙女士到超市购物时,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,孙女士不顾自己年事已高,跑过去搀扶,结果自己也受伤、胸椎骨折。
为此,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,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.2万余元。
法庭上,美廉美超市称事发时电梯属于正常运行,自己无责,李某也称孙女士没有搀扶自己,孙女士是自己摔倒的。
记者获悉,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,超市无责,孙女士受伤是因为看见受助者李某及孙女有危险前去救助,因此李某有责任赔偿,判令李某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共计2.6万余元。
原告孙女士诉称,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,她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廉美超市(白纸坊店)购物,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被告李某及其小孙女摔倒,她未曾多想,立即跑至电梯口帮助李某祖孙二人,防止二人被电梯绞住,在搀扶李某过程中,由于李某祖孙俩摔倒,李某较为慌乱,不慎将搀扶其的孙女士撞倒,导致原告孙女士摔伤造成胸椎骨折。
被告李某二人出现险情,原告无任何责任及义务救助她们,但原告不顾个人安危,勇敢伸出救援之手,帮助被告,其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,应给予肯定,并予以弘扬。
原告帮助被告李某身体受到了伤害,而被告李某之后对原告的冷漠态度甚至称“我们没有让你扶”,更是深深地刺伤了原告的心,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,被告李某既为结果侵害方又是被救助方,更是受益方,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,被告李某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给予原告赔偿或补偿。
最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,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,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.6万余元,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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